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20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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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7年裁字第20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食品衛生管理法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裁字第00206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代表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簡字第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須經本院許可,且該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行政訴訟法第23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因於民國(下同)95年2月23日及同年3月1日在電腦網站(http://tw.f3.page.bid.yahoo.com/tw/auw/auction/c00000000)刊登「靈芝茶」產品廣告,內容宣稱「商品介紹... 旺旺 的胃不太好,有一次又吃了不乾淨的東西,痛到會全身冒冷汗...試著泡了一杯靈芝茶喝,沒想到,沒多久,旺旺的胃竟然就不痛了...哪些人需要喝靈芝茶1、希望增強免疫系統的...2、想要改善心血管系統的...3、睡眠品質不好、情緒不穩定、想要減輕痛感覺的...4、想要改善呼吸系統問題的...5、肝臟功能不好,想要預防或改善的...記得要連續喝3個月才能夠深刻比較...」等文詞,分別經苗栗縣衛生局及臺中縣衛生局查獲,移送被上訴人所屬衛生局查證認涉及誇大不實、易生誤解,被上訴人乃以上訴人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32條第1項前段規定,於95年7月11日以府授衛食字第0950137571號行政處分書處上訴人新臺幣3萬元罰鍰。上訴人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案經原審以上訴人違章事證明確,駁回上訴人之訴。
三、本件上訴人以被上訴人未先通知下架,即予以處罰,且上訴人係於被查獲後自動下架,情節輕微,被上訴人未減輕處罰,有違比例原則。又被檢舉違章者除上訴人以外,尚有其他違章者未受處罰,原處分亦有悖平等原則等語,提起上訴。惟查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1項及第32條第1項,並無以先通知下架不從者,作為處罰之要件,而原處分係處上訴人法定最低罰鍰,故本案顯與比例原則無涉。次查上訴人所稱其他違章者未受處罰,並未舉證證明屬實,且他案是否應受處罰,應依個案認定之,顯難以個案情形而主張原處分有違平等原則。故上訴意旨以與本案無關之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作為上訴理由,自難認有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情事,上訴人提起上訴,不合首揭規定,不應許可,其上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高啟燦
法官林茂權法官黃合文法官廖宏明法官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書記官彭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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