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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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7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7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保護令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2月9日凌晨0時7分許犯違反保護令罪,經本院以96年度竹北簡字第53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16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經本院以96年度簡上字第90號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秋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書記官柯雅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