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簡字第12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竹簡字第12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竹簡字第127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毒偵字第14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安非他命殘渣袋叁包(毛重零點貳伍公克)沒收銷燬之,削尖吸管壹支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第5行增列「、、住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置放於燈泡內用打火機加熱燃燒吸食煙霧之方式」,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書記官陳美利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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