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7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禎仁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犯罪所用之物案件(101年度執聲沒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片伍片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禎仁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1331號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扣案之盜版遊戲軟體光碟片5片(警卷目錄表編號01-05),為被告所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許禎仁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1331號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緩字第365號緩起訴執行卷宗無誤。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
5片均為被告所有,且供其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不諱,核與證人 陳文銓 之證述相符,並有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台北市保護智慧財產權交流協會出具之鑑定書、露天拍賣網站拍賣網頁資料各1份,以及現場及盜版光碟測試照片6張附卷可憑。是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書記官顧嘉文附表:
┌──┬─────────────┬──────────┐│編號│盜版遊戲軟體光碟名稱及數量│著作財產權人│├──┼─────────────┼──────────┤│1│「惡魔獵人3特別版」1片│日商CAPCOM公司│├──┼─────────────┼──────────┤│2│「七龍珠大亂鬥D.O.N」1片│不詳│├──┼─────────────┼──────────┤│3│「格鬥天王‧極限衝擊2」1片│日商SNKPLAMORE公司│├──┼─────────────┼──────────┤│4│「新鬼武者A」1片│日商CAPCOM公司│├──┼─────────────┼──────────┤│5│「新鬼武者B」1片│日商CAPCOM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