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47號原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被告 薛秀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9日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7,980元,該裁定已於108年7月16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故原告之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民事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書記官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