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6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659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振明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8年度執聲付字第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振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振明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
3年度聲字第24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確定,於民國102年2月5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8年8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08年8月12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8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80174675
0號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刑期終了日期為113年7月24日,外役監縮短刑期日期為46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
112年4月13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魏翊洳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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