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基簡調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基簡調字第82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賴昭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周碧蓮 、 周碧燕 、 周碧如 、 周文通 之繼承人間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相對人周文通(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繼承人之姓名、住址等人別資料,並提出周文通除戶時之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起訴,未據於起訴狀載明相對人周文通之繼承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又聲請人得持本裁定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周文通之除戶時之全戶戶籍謄本及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再據以補正周文通之繼承人之真正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為相對人,聲請人所提書狀不合程式,非本院得依職權代聲請人補正,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書記官張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