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113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133號

聲請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宗軒曾萬生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938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書記官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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