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上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字第239號上訴人 鄭雅芬 訴訟代理人 林易佑 律師複代理人 林尚瑜 律師被上訴人 張李淑 訴訟代理人 楊永成 律師被上訴人 張賢吉
張青雲 張美智 張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107年度上字第488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有關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原審判決誤載為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是否為上訴人單獨所有,或為被上訴人5人因繼承而公同共有,係以本院107年度上字第488號兩造間之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為免裁判兩歧,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賢慧
法官洪堯讚法官呂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趙郁涵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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