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2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18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富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10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富汕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富汕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彰化地檢署107年10月16日是否定刑聲請書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黃富汕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黃富汕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惟受刑人黃富汕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10月16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附卷為憑,此已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黃富汕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賴妙雲法官林欽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受刑人黃富汕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6.8.3│106.8.1│├────────┼───────────┼───────────┤│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6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106年度毒偵字││年度及案號│第2556號│第2556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732號│107年度上訴字第73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5.31│107.5.31│├───┼────┼───────────┼───────────┤││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732號│107年度上訴字第732號││├────┼───────────┼───────────┤│判決│判決確定│107.7.10│107.7.10│││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7年度執緝字│彰化地檢107年度執緝字│││第711號│第712號│││(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4093號)│第409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