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9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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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5959號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井琪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邱俊達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
1項第2款、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邱俊達積欠電信費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債權人提出電信費繳款通知所載之【其他優惠及費用】未釋明費用明細,且本院已就相類案件多次命債權人補正,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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