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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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重上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上字第41號被上訴人即 林俊先 附帶上訴人上訴人即屏東縣枋寮地政事務所附帶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林皓純 訴訟代理人 尤挹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60,006,8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132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真真法官甯馨法官郭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書記官黃月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