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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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36號原告屏東縣枋寮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曾明俐 訴訟代理人 尤挹華 律師被告 辛德安
陳振豐 賴賜深 賴其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美玲 律師被告 劉雪鳳
陳國隆 林俊先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 蕭清彰 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吳宗明 訴訟代理人 陳貴華 被告威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蕭好人 即 蕭炳煌 被告安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榮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濰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書記官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