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0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0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084號原告 陳怡縈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昭榮姚柏丞陳効亮 、雙盈行銷實業有限公司、 梁柱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等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効亮、梁柱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參酌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第521條規定,應認同法第56條於督促程序亦有其適用(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2號裁定意旨參照),是依同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05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8,16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207,6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詹慶堂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書記官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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