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64號聲請人 黃志偉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支票附表:107年度司催字第6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張慶淵合庫銀行宜蘭分行│黃志偉│108年1月31日│38,500元│GC0000000│││1││││││││└─┴─────────┴─────────┴─────────┴─────────┴────────┴────────┴──┘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書記官邱美龍附記:
一、本公示催告已依聲請於107年12月2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請自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滿5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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