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86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景新 律師被告麥可通運有限公司
1樓統一編號兼法定代理甲○○人號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壹萬捌仟柒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玖佰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