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92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乙○○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8年5月5日簽發之本票1紙,票號為CH764392號,內載金額新臺幣200,000元,未載到期日,經提示未獲兌現,爰請求裁定強制執行云云。
三、經本院於99年6月8日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①提出本票原本到院查驗②說明請求金額及利息起算日為何日(即提示日何日),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其中關於命提出本票原本者,於「司法事務官辦理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事件規範要點」第三項即有明文規定。然查聲請人於99年6月9日收受該通知迄今仍未補正,其前揭請求,尚乏有據,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書記官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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