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24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施 陳秀春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建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其暫借款予相對人公司,作為其提供擔保金之用,現執行事件已撤銷,相對人應全數歸還借款,故聲請發支付命令,請求清償等語。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之匯出匯款憑證,匯款人為第三人 陳怡伶 ,聲請人僅為匯款人之代理人,並非匯款人,故無從認定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借貸關係存在,另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其他證物亦無法認定聲請人有借款予相對人之情形,因之,聲請人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請求相對人給付,於法無據,依首開法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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