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814號上訴人即被告 簡鳴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逸雯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9,7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解怡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書記官鄭以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