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36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建榮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106年度訴字第536號刑事判決(起訴案號:106年度毒偵字第93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黃建榮(下簡稱被告)係設籍嘉義縣○○鄉○○村0鄰○○○00號,於民國106年11月3日由其同居人即父親收受本件刑事判決,另被告尚有嘉義縣水上鄉柳鄉村 柳子林 244號之居所,亦已於106年11月24日由其同居人即母親收受本件刑事判決,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本院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是自送達翌日起算10日並加計在途期間,其上訴期間計至106年12月6日屆滿,本件被告於106年12月20日方提起本件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書記官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