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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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63號原告 邵崇璋 訴訟代理人 丁福慶 律師複代理人 洪嘉傑 律師被告康聯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友信 訴訟代理人 林宗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四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書記官黃瑋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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