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1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1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1531號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陳彥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宋嫻即 宋元秀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本件債務人宋「嫻」即宋元秀之姓名是否正確,如有誤載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書記官王竪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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