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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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56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武陵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搶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字第2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搶奪罪,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後已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5年3月22日核准假釋,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
刑事庭法官劉柏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傳坤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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