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315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95年度訴字第193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徐子涵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志豪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