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和解契約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588號原告甲○○被告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項中關於「被告 蔡瑞雯 」記載,應更正為「被告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書記官華海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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