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895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以上當事人因95年度訴字第895號撤銷贈與行為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壹萬玖仟捌佰伍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壹仟柒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啟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書記官李威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