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215號聲請人甲○○
(現選任辯護人 陳雅萍 律師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羈押之必要性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連育群
法官王瑜玲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惠玲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