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4年裁聲字第1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核定訴訟代理人酬金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裁聲字第12號聲請人 林瑞成 (即 林亮宇 之選任訴訟代理人)上列聲請人因林亮宇與臺南市北區區公所間低收入戶上訴事件(本院103年度判字第489號),聲請核定訴訟代理人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上訴審訴訟代理人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藍獻林
法官鄭小康法官林文舟法官胡國棟法官廖宏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書記官葛雅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