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74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743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7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4743號債權人 黃鈴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學謙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