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66號原告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 律師被告台灣六珍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志清 被告鑫華休閒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慶 被告京華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何華鳳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遷讓交付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1、2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其訴訟標的價額係以系爭房屋之價值為斷,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00,100元(即系爭房屋課稅總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629元,至其餘給付租金、違約金與遷出登記之請求,則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應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書記官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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