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784號聲請人 羅美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涂月香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票票號325547、588877之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釋明本票票號021103、021109、021112、772358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為何?(不得早於到期日)
三、相對人涂月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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