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補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馬淑真 即來誠企業行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63,3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70元,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翁金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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