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聲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95年5月23日及民國95年6月29日對相對人所發
士林芝山郵局第97號及第127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
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以民國95年5月23日及95年6月29
日士林芝山郵局第97號及第127號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繳
交租金及終止租賃契約,然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致該存
證信函遭退回。為此,依前揭規定,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等語,並提出前揭存證信函、掛號郵件信封及回執、房屋租
賃契約書、照片及相對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
規定意旨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陳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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