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995號原告 王貞云 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桃園營運處法定代理人 曾伯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3年4月12日按原告書狀所載地址送達,未會晤本人,經該址住戶代收後又退回本院,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陳報之地址無法送達,且卷內無其他資訊可查其他送達處所,無從再命其補正。且原告迄今均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查詢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文、收狀等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起訴狀亦不合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之程式,揆諸首揭說明,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曉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書記官郭力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