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23號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被告 羅木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8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