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苗小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苗小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苗小字第514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邱春杰 被告曾源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原告於民國105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於105年
9月22日以傳真書狀表示撤回本件起訴,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廖弼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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