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審簡字第11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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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審簡字第1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審簡字第11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MOONGKOONKAMCHAWSUPHACHAI(中文:曾子龍)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103年度毒偵字第2043號),被告於警詢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MOONGKOONKAMCHAWSUPHACHAI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被告因施用而持有第一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已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曾經觀察、勒戒,仍無視於國家對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繼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顯不知悔改,施用毒品本身屬自戕行為,危害施用者身心健康,具有成癮性、依賴性,對社會治安之影響非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雅慧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