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27號原告 陳勝裕 被告 陳羽傳陳勝傳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明定。次按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必須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其當事人之適格,始能謂無欠缺。又遺產屬於繼承人全體之公同共有,故就公同共有權利為訴訟者,乃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公同共有人全體一同起訴或被訴,否則於當事人之適格即有欠缺(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10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先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陳勝裕與被告陳羽傳即陳勝傳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原告起訴狀僅記載陳羽傳為被告,復未能具體載明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及實體上請求權基礎,致本院無法確認本件審判範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
4月10日以106年度家補字第18號裁定諭知原告應依法追加其他繼承人為被告及具體補正敘明對被告請求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併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暨補正被繼承人 陳錦成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系統表所列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遺產稅完稅證明書及遺產清冊等。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由原告親自收受而合法送達,原告迄未按本院前開裁定之意旨追加其他繼承人為被告,且未補正及陳報訴訟標的價額,併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少家紀錄科查詢簡答表3紙在卷可稽。是其起訴顯不合程式,應予以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廖立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書記官張馨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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