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補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367號

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志榮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佳昇 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㈡、以書狀陳報本件訴之聲明是否請求被告「於繼承 劉瑞峯 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10,03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書記官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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