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91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919號

原告 劉宥畇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 律師

複代理人 李仁傑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昶羽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25號),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7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書記官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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