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20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205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志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9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志堅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甚明。
二、查受刑人林志堅因犯附表所示共2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瑋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書記官鄭珓銘【附表】┌─┬───┬────┬────┬────┬─────────┬─────────┬────┐│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年度案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判決確定│││││││││││日期││├─┼───┼────┼────┼────┼────┼────┼────┼────┼────┤│1│不能安│有期徒刑│108年1│臺灣橋頭│臺灣橋頭│108年2│臺灣橋頭│108年3│臺灣橋頭│││全駕駛│2月,如│月24日│地方檢察│地方法院│月26日│地方法院│月19日│地方檢察│││致交通│易科罰金││署108年│108年度││108年度││署108年│││危險│,以新臺││度速偵字│交簡字第││交簡字第││度執字第││││幣1,000││第302號│425號││425號││2902號││││元折算1│││││││││││日││││││││├─┼───┼────┼────┼────┼────┼────┼────┼────┼────┤│2│毒品危│有期徒刑│107年8│臺灣橋頭│臺灣橋頭│108年5│臺灣橋頭│108年6│臺灣橋頭│││害防制│3月,如│月5日上│地方檢察│地方法院│月8日│地方法院│月11日│地方檢察│││條例(│易科罰金│午8時13│署107年│108年度││108年度││署108年│││施用第│,以新臺│分許為警│度毒偵字│簡字第30││簡字第30││度執字第│││二級毒│幣1,000│採尿回溯│第2786號│8號││8號││4845號│││品)│元折算1│72小時內││││││││││日│某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