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士簡字第1768號
原告 謝尚瑾
法定代理人 朱福甦
訴訟代理人 賈維倫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依台灣營建防水技術協進會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之鑑定報告書第六頁所載之修復方法,將台北市○○區○○○路○○○號七樓房屋屋頂平台修繕至不漏水之狀態,並負擔修繕費。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伍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壹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及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時原聲明:「(一)被告應將台北市○○區○○○路000號7樓房屋屋頂平台修繕至不漏水之狀態,並負擔修繕費。(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審理中原告具狀變更訴之聲明為:「(一)被告應依台灣營建防水技術協進會民國111年12月27日之鑑定報告書第6頁所載之修復方法,將台北市○○區○○○路000號7樓房屋屋頂平台修繕至不漏水之狀態,並負擔修繕費。(二)被告應給付原告162,5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核屬擴張訴之聲明,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准許。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等為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路000號7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共有人,應有部分各為1/2,被告為系爭房屋所屬台北市北投區文化社區(下稱系爭社區)之管理委員會。其等於110年7月31日點交系爭房屋後,即發現該屋屋內次臥室、客廳、後陽台牆面連接天花板均有滲漏水情形,幾經修繕後仍未能改善。經檢測發現系爭房屋所處同棟大樓之頂層屋頂平台防水層,因年久失修導致雨水滲漏至系爭房屋屋內所致。經其等將上開情形告知被告,並經被告查看後,被告雖就導致系爭房屋漏水原因不否認,且承諾將施工進場修繕,但嗣後被告卻以管委會動用公款之權責只有50,000元為由而表示無法修繕。但公寓大廈屋頂平台屬共有及共用部分,其修繕乃屬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職務。金系爭房屋屋頂平台防水層已失效,而導致雨水滲漏至系爭房屋,導致系爭房屋屋內天花板因而受損,則被告即應負擔修繕義務。又系爭房屋因遭逢漏水情事,導致室內天花板、裝演受有損害,經台灣營建防水技術協進會鑑定後,估計須支出162,550元修復費用,被告易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為此,爰依民法共有、侵權行為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及第2項所示。
三、被告則以:因為管委會本身經費不足,以往管委會都是與住戶協調用補助的方式,修繕費用超過50,000元就補助50,000元,50,000元以下就實支實付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求為駁回原告之訴。
四、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其等為系爭房屋共有人,應有部分各為1/2;被告為系爭房屋所屬系爭社區之管理委員會,系爭房屋次臥室、客廳、後陽台牆面連接天花板均有滲漏水情形,其漏水原因係系爭房屋所處同棟大樓之頂層屋頂平台防水層,因年久失修導致雨水滲漏至系爭房屋屋內所致等情,業據提出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漏水照片、LINE對話紀錄及估價單等件為證,復為被告所不爭執,此部分之事實首堪信為真實。至原告主張被告為系爭社區管理委員會,應負擔修繕系爭房屋所處同棟大樓之頂層屋頂平台防水層及系爭房屋屋內天花板修繕費用等情,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除非工作物所有人能舉證證明民法第191條第1項但書所示之情形存在,得免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外,因土地上之工作物造成他人之損害,即依法推定工作物所有人有過失,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489號判決意旨參照)。至民法第191條第1項所謂之土地上之工作物,係指以人工作成之設施,建築物係其例示。而建築物內部之設備如天花板、樓梯、水電配置管線設備等,屬建築物之成分者,為建築物之一部,應包括在內(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31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4款定有明文。公寓大廈大樓屋頂平台,乃所以維護建築之安全與外觀,性質上不許分割而獨立為區分所有之客體,應由全體住戶共同使用,自係大樓之共用部分。另按「管理委員會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為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9款、第10條第2項前段、第36條第2款亦有明定。
(二)關於系爭房屋屋內天花板滲漏水原因部分:
1.本件依兩造合意囑託台灣營建防水技術協進會派遣土木技師履勘並鑑定,依該會之111年12月27日鑑定報告之鑑定分析及結果略以:「1、有關本案【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號7樓房屋有下列位置發生漏水:客浴、三個臥室、廚房及餐廳的天花板,此等位置天花板漏水之原因為何?與該棟建物頂樓平台是否有關連性?】部分之鑑定分析如下:(1)、系爭7樓房屋之客浴、三個臥室、廚房及餐廳的天花板,此等位置天花板漏水之原因為該棟建物頂樓平台防水層已失去防水功能。由本鑑定過程反對言式結果,可以驗證上闕漏木原因。(2)、此等位置天花板漏水之原因與該棟建物頂樓平台是有其關連性。(3)、系爭7樓房屋之前屋主在室內天花板尚未施作前,已於天花板上方
方平頂以發泡劑灌注止水(俗稱「打針」)。詳附件(八)照片(10)。(4)、除本鑑定測試結果外;另系爭7樓房屋上方頂樓平台之地坪及管線有破損現象,詳附件(八)照片(23)至照片(24)。皆可印證此等位置天花板漏水之原因與該棟建物頂樓平台之間有其關連性。2、有關本案【修復至不漏水狀態之方法為何?費用為何?】部分之鑑定分析如下:(1)、修復至不漏水狀態之方法為該棟建物頂樓平台防水層須重新施作。(2)、系爭7樓房屋頂樓平台止漏修復工程費用之價目表,總價為新台幣貳拾柒萬零伍佰元整。詳附件(七)止漏修復費用-估價表。(3)、其修復至不漏水狀態之方式、步驟如下:①針對屋頂平台及女兒牆內側進行異物清理;並地坪及側牆進行高壓噴洗。②整理屋頂平台地坪面,有膨拱及裂縫處須進行敲除及補強整平作業。③重新施作防水層:1.以防水材進行第一道(底塗層)塗佈,針對角隅及襞縫進行填縫修補,並以不織布等補強;2.再進行第二道防水膜(底塗層)塗佈;3.之後進行第三道防水膜(面塗層)塗佈。④與鄰房交界處,必須施作「斷水措施」。⑤防水層施作完成後,以【地坪積木測試】檢測驗收。3、有關本案【另依160號7樓現有裝潢是否有因漏水受損?修復方法及贊用為何?】部分之鑑定分析如下:(1)、系爭7樓房屋現有裝潢足有因漏水而受損。(2)、系爭7樓房屋現有裝潢之損害修復時機,須待漏水原因已消除或漏水源頭已修復完成,並經過一段時間正常使用及觀察後,確認無漏水後,再予執行修繕施工。(3)、系爭7樓房屋天花板及牆壁平頂因滲漏水所致受損狀況,其原狀的修復方法、步驟如下:1.先行拆除系爭7樓房屋受損處木作天花板(較輕微受損空間可局部拆除)。2.針對系爭房屋受損處平頂及牆壁已產生 白華 部分,先進行表面打除及整平工作。再以白華的表面處理修繕步驟修繕之。未產生白華且僅有少許水漬及油漆剝落部分,則在刨除清理表面污垢後,須進行批土及油漆工作。平頂及牆壁白華的表面處理修繕步驟為:1.以刮刀先行剷除表面白色凝結物。2.再以鋼刷等工具清除表面污垢及水泥粉刷層至原始水泥砂漿層(但若水泥砂漿層之劣化已相當嚴重時,須將之全面打除至紅磚或結構體呈現出來為止後,再重新作一次粗披粉刷。),再以水將打除面全面清洗乾淨;並待紅磚層全面乾燥後,才繼續施作。3.於原水泥砂漿面(或新粉刷面)上,塗水保持濕潤後,再塗佈「矽酸質系塗佈防水材」,2次塗刷,約1mm厚即可。4.能於其上再塗膜一層彈性水泥,則效果會更好。5.亦可直接於其上再作一次1:2水泥砂漿粉刷層。6.最後刷上同顏色水泥漆(視其表面之材質而決定)。4.重新整理施作木作天花板,包含燈具、維修口及其蓋板等。(4)、系爭7樓房屋現有裝潢因漏水受損之修復工程費用之價目表,總價為新台幣壹捨陸萬貳仟伍佰伍拾元整。詳附件(七)因漏水受損之修復費用一估價表。4、綜上所述,鑑定結果研判如下:(一)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號7樓房屋有下列位置發生漏水:客浴、三個臥室、廚房及餐廳的天花板,此等位置天花板漏水之原因為何?與該棟建物頂樓平台是否有關連性?(一)1.門牌號碼臺北市○○區○○00路000號1樓房屋之客浴、三個臥窒、廚房及餐廳的天花板,其漏水之原因為該棟建物頂樓平台防水層已失去防水功能。2.此等位置天花板漏水之原因與該棟建物水之原因與該棟建物頂樓平台是有關連性。(二)修復至不漏水狀態之方法為何?費用為何?(二)1.其修復至不漏水狀態之方法,詳上述【九、鑑定分析及結果2】所敘述。2.其止漏所需修復費用,詳附件(七)估價表,經估算為新台幣270,500元整。(三)另依160號7樓現有裝潢是否有因漏水受損?修復方法及費用為何?(三)1.160號7樓現有裝潢是有因漏水而受損。2.其修復方式,詳上述【九、鑑定分析及結果3】所敘述。3.其所需修復費用,詳附件(七)估價表;經估算為新台幣162,550元整。」(參見台灣營建防水技術協進會111年12月27日之鑑定報告書第5-8頁)
2.參諸前開鑑定報告內容業經鑑定技師實地勘查及檢測,本諸其專業知識而作成,自堪採信。系爭房屋屋頂平台乃系爭社區公寓大廈共有部分,被告既為系爭社區之管理委員會,就系爭屋頂平台依法負有修繕、管理及維護責任,本件系爭房屋屋內天花板滲漏水原因,既係系爭房屋頂樓平台防水層失去防水功能所致,且系爭房屋屋內裝潢亦因本件漏水而受損,其修復費用經台灣營建防水技術協進會鑑估後須162,550元,而被告復未舉證證明其對於系爭房屋屋頂平台之維護修繕義務並無欠缺,或已盡相當之注意,揆諸首揭說明,被告就系爭房屋屋內裝潢受損及其頂樓平台滲漏水,自應負修繕責任。
五、從而,原告依民法共有、侵權行為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規定請求被告應依鑑定報告書第6頁所載之修復方法,將系爭房屋屋頂平台修繕至不漏水之狀態,並負擔修繕費;暨被告應給付162,5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後於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29,140元(含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及鑑定費用124,400元),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