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0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17號

原告 蔡政達

被告 許桓睿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10年度竹北交簡字第22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郭哲宏

法官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陳紀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