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17號
原告 蔡政達
被告 許桓睿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10年度竹北交簡字第22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郭哲宏
法官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陳紀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