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2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27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之「89年10月20日」應更正為「89年10月19日」、第3行之前科應更正為附表所載之前科紀錄、第5行及第7行之「安非他命」均更正為「甲基安非他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另補充如下:
㈠按甲基安非他命經服用後約有70%排泄於尿液中,其於尿液
中排出之最長時限,受施用劑量、施用方式、個人體質及其代謝情況等因素影響,因個案而異,一般可檢出之最長時限為甲基安他命1至5天,業經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91年10月3日管檢字第110436號函述明綦詳。再按,吸食甲基安非他命經由代謝會產生少量的安非他命,而吸食安非他命經由代謝不會再產生甲基安非他命,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3年11月29日高醫附祕字第0930003384號函述明此旨甚詳。依上開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函可知,如尿液中檢驗出甲基安非他命,則表示被告係施用甲基安非他命,而非安非他命。
㈡經查,被告甲○○經警於98年6月2日採尿送驗,呈安非他命
陽性、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長榮大學98年6月16日確認報告一紙在卷可稽,核與被告自白相符。是被告之自白確實出於真實,可採為認定事實之基礎。揆諸上開說明,足認被告確有於98年6月1日晚上8時許,在台南縣○○鄉○○村○○路○段○○巷○號住處施用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次之事實,要可認定。進而言之,聲請意旨認被告係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云云,顯係誤會。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之罪。被告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已為其進而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曾犯有如附表所示之前科紀錄,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是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以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曾因施用毒品案件,
前經觀察、勒戒,仍未能戒除毒癮,再犯本件之罪,顯見其毫無悔意,戒癮之意志力甚為薄弱,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㈣又扣案之吸食器1組,為被告所有並供其犯本案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玉秀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附錄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編│案由│判決字號│判決法院│宣告刑或定應│定執行│執行完畢│就本案有││號││││執行刑│刑│日│無構成累│││││││││犯│├─┼─────┼─────┼─────┼──────┼───┼────┼────┤│1│毒品危害防│92易852│本院│有期徒刑6月││93年9月│有│││制條例│││││14日││├─┼─────┼─────┼─────┼──────┼───┼────┼────┤│2│毒品危害防│94上訴186│台灣高等法│應執行有期徒│減刑並│97年4月│有│││制條例││院台南分院│刑2年8月│定應執│25日││├─┼─────┼─────┼─────┼──────┤行刑為││││3│毒品危害防│94簡564│本院│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制條例││││刑2年1│││├─┼─────┼─────┼─────┼──────┤月(96││││4│毒品危害防│94訴661│本院│應執行有期徒│聲減│││││制條例│││刑1年2月│1200)│││││││││(接續│││││││││執行)│││├─┼─────┼─────┼─────┼──────┼───┤│││5│毒品危害防│94訴1130│本院│應執行有期徒│減刑並│││││制條例│││刑1年6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96聲│││││││││減1200│││││││││)(接│││││││││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