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9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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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訴字第九三一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林春統 被告乙○○
甲○○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兩造間清償借款事件,兩造先前已就本件契約涉訟,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故聲請移送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等語,並提出消費者貸款契約一紙為證,本院審核原告所提出之消費者借貸契約查核屬實,玆因被告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二十分言詞辯論庭,亦未到提應訴,顯見原告係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是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許石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