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1號聲請人即被告 劉正仁
陳志偉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正仁提出新臺幣參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苗栗縣西湖鄉三湖村8鄰東三湖37號。
陳志偉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苗栗縣頭屋鄉北坑村10鄰田窩5之25號。
理由本件被告劉正仁、陳志偉前經本院執行羈押在案,茲聲請人即被告劉正仁、陳志偉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分別提出新臺幣3萬、2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分別限制住居在苗栗縣西湖鄉三湖村8鄰東三湖37號、苗栗縣頭屋鄉北坑村10鄰田窩5之25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第5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魏宏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