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71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158號

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和宇地產有限公司蔡尚翰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和宇地產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13年08月14日府授經登字第1130752653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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