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64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640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沈維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字第6673號、114年度執聲字第14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維銘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維銘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執行刑,為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係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所為一新刑罰之宣告,並非給予受刑人不當利益,故法院審酌個案具體情節,裁量定應執行刑時,應遵守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並考量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及整體法律之理念,不得違反公平、比例原則(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曾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14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6月確定等情,有各該案件判決書、裁定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5至10、12、14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3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4、11、13、15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固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出具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於本院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檢察官以本院為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分別為竊盜、偽造文書、違反洗錢防制法、詐欺、毀損等案件,考量各罪之行為態樣、侵害法益種類、犯罪時間間隔、前次定刑情形、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以及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陳述之意見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建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何惠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偽造文書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共2罪)、3月(共3罪)、5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犯罪日期

112年7月8日、112年8月9日、112年8月11日

112年7月8日

111年8月2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

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2878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2878號等

澎湖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5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澎湖地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2309號

112年度訴字第2309號

113年度馬簡字第24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31日

113年1月31日

113年3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澎湖地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2309號

112年度訴字第2309號

113年度馬簡字第2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3月25日

113年3月25日

113年5月20日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819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819號

澎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67號

【編號1至1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6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2月(共2罪)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2年7月7日

112年8月4日、112年8月5日

112年3月27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

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9530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9530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570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635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635號

112年度易字第1088號

判決日期

113年5月28日

113年5月28日

113年5月1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635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635號

112年度易字第108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6月25日

113年6月25日

113年10月14日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226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227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585號

【編號1至1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6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毀損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共12罪)、4月(共2罪)、5月(共11罪)

有期徒刑3月(共3罪)

有期徒刑5月、6月

犯罪日期

112年12月23日至113年2月28日

113年2月6日、113年2月14日

113年2月17日、113年2月21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

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2596號等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2596號等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2596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訴字第991號、113年度易字第2637、2863號

113年度訴字第991號、113年度易字第2637、2863號

113年度訴字第991號、113年度易字第2637、2863號

判決日期

113年10月4日

113年10月4日

113年10月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訴字第991號、113年度易字第2637、2863號

113年度訴字第991號、113年度易字第2637、2863號

113年度訴字第991號、113年度易字第2637、286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1月5日

113年11月5日

113年11月5日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321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321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321號

【編號1至1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6月】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詐欺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共19罪)、8月(共3罪)、10月、1年

有期徒刑4月(共4罪)、3月(共2罪)、2月

犯罪日期

113年1月13日(聲請書誤載為3日)

113年1月16日至113年2月27日

112年8月11日、112年9月13日、112年10月23日、112年12月30日、113年1月11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

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2596號等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2596號等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805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訴字第991號、113年度易字第2637、2863號

113年度訴字第991號、113年度易字第2637、2863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233號

判決日期

113年10月4日

113年10月4日

113年8月2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13年度訴字第991號、113年度易字第2637、2863號

113年度訴字第991號、113年度易字第2637、2863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24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1月5日

113年11月5日

113年10月23日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321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320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457號

【編號1至1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6月】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詐欺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共3罪)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2年10月24日、112年10月25日、112年11月2日

112年8月9日

113年2月21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

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805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8685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341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233號

113年度簡字第922號

114年度易字第94號

判決日期

113年8月22日

113年12月31日

114年3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244號

113年度簡字第922號

114年度易字第9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1月25日

114年2月4日

114年4月22日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456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694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6673號

【編號1至1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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