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小字第113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小字第113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董哲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家禾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書記官許秋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