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2年度沙簡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簡字第214號

原告 張慈芳

被告 涂浚華

訴訟代理人 江宇祥

林嘉鴻

陳茂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因事證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書記官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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