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簡字第214號
原告 張慈芳
被告 涂浚華
訴訟代理人 江宇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因事證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書記官許采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簡字第214號
原告 張慈芳
被告 涂浚華
訴訟代理人 江宇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因事證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書記官許采婕